2006年8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警钟声声急
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萧法

  萧山某布厂没有经过审批,就擅自进行喷水织机生产;生产废水直接渗排,超过国家的排放标准。萧山区环保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布厂立即停止喷水织机生产。但是,布厂仍继续生产。
  于是,萧山区环保局依法向萧山区法院申请执行。法院立案后,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这家布厂立即停止生产。厂长书面保证在审批手续办好前决不恢复生产。
  但当执行法官到布厂回访时,看到厂外小河内白色废水满溢,厂内喷水织机隆隆作响。执行法官马上对生产现场拍照取证。
  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法院依法对该布厂罚款1万元,并告诫立即全面、彻底地停止喷水织机生产。经教育,厂长承认了错误,作出书面检讨,表示立即停产。
  据萧山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胡爱琴介绍,近年来,当地环保局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,有逐年增多的趋势。2005年只有3件,而今年1月至今,已有11件(其中3件尚未执结)。
  从被执行方的地域分布情况来看,这些案件大多集中在萧山比较偏远的乡镇,那里隐蔽性强。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,这些受处罚的企业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,往往没有经过批准就生产,违反相关环保制度的规定。
  据了解,环保局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发现,被“责令立即停止生产”的被处罚方,一般都能“爽快”履行罚款;但对于责令停止生产等内容,都不愿意很好履行。于是,环保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目前来看,行政职能部门向法院寻求司法支持,执行效果明显。
  执行法官认为,如果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,经教育仍不履行的,可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。对被执行人或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措施或进行罚款。对这些执行人员前脚刚走,他后脚马上恢复了生产的被执行人,必须对其加大处罚力度——不仅对其直接责任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,对企业也可采取罚款措施,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。